安博体育下载入口官方网站|发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2:01
本文摘要:中国网地产讯 12月11日,天津寄居建委公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公开发表印发稿),为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注册和用于活动,确保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管理项目的长时间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现对该办法展开公开发表印发。

中国网地产讯 12月11日,天津寄居建委公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公开发表印发稿),为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注册和用于活动,确保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管理项目的长时间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现对该办法展开公开发表印发。以下为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注册和用于活动,确保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管理项目的长时间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注册和用于等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归属于全体业主共计,用作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第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和权属注册。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建设和用于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接管的监督工作。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应该按照研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认物业管理用房:(一)研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折合),应该按照不高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认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该按照不高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认物业管理用房。(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该配有独立国家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备在公建楼内。

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该设置独立国家的用于地下通道。(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该根据服务半径拒绝合理布局。(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研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誓约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该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继续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示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标明建筑面积。第七条 研发建设单位应该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暖气等设施应该不具备长时间用于功能; (二)房屋内墙面应该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该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该砖贴瓷砖并加装卫生洁具;  (三)小区内配备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该在物业管理用房内腾出端口,不具备长时间用于功能。

第八条 住房建设部门应该监督研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拒绝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国家测量、计算出来面积,其面积不算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具体标示物业管理用房。第九条 研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物业项目最后一期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该获取合乎第五条(一)、(四)项规定且具体标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第十条 住房建设部门核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还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十一条 研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注册时,应该将物业管理用房悉数申请人注册。不动产注册机构应该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不予记述并依据研发建设单位申请人打印机登记簿,研发建设单位在获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该及时接管给物业服务企业。

研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不动产注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找物业管理用房权属注册信息。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研发建设单位应该将竣工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展开审批,并通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展开过渡竣工验收。双方应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展开过渡竣工验收。

室内设施用于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该在物业管理用房过渡竣工验收表格上签署盖章月接管;对竣工验收中不存在的问题,双方应该誓约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过渡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研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接管申请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将物业管理用房过渡竣工验收表格和审批证明复印件上报区住房建设部门。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并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研发建设单位应该参考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权获取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诉区住房建设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再次发生更改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展开过渡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修理、水土保持,不得交易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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